酌情不起诉案例
李广丁律师代理了王某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。王某和左某因各自有仇,各自打被害人,二人没有同谋,也没有相互帮助的合意,我方打完被害人后左某又上去打被害人,造成轻伤害的伤情是左某造成的。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和左某是共同犯罪,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,但觉得案件虽时轻罪,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仍属疑难,有必要和公诉人当面沟通一次,公诉人本不同意当面提出辩护意见,在辩护人的恳切要求下勉强安排了接待,但接待时态度不佳,敷衍厌烦听取意见,不安排接待室,仅在接待室安检门口简单听取,并再次提出无当面听取意见的必要,不尊重和保证辩护人的当面辩护权。辩护人当即提出,如不安排依法听取口头辩护意见,就要向控申投诉这种不合法行为,在辩护人的争取下,公诉人安排去了接待室详细听取了意见,辩护人仍提出无罪辩护意见,最终公诉人提出如认罪可以酌情不起诉,最终在和当事人沟通后,当事人认可了认罪后酌情不起诉。酌情不起诉对当事人不留案底,仍属无罪案例。